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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12民初6538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常兴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4-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常兴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12民初6538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葛宇飞,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颖、李贤锋(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兴修,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上海浦发银行济南分行)与被告常兴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浦发银行济南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兴修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238253.72元(其中x号卡截止2018年7月8日欠本金7295.76元、利息费用743.83元,x号卡截止2018年7月8日欠本金190088.16元、利息费用40125.97元);2.判令被告按《领用合约》的计算方式向原告支付x号卡自2018年7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x号卡自2018年7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申领了2张上海浦发银行信用卡,卡号为x、x。被告使用上述卡片并产生透支后,经原告多次以电话、手机短信、信函、上门通知等方式催收欠款,至今仍未清偿。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常兴修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领用合约、本金费用确认表、交易记录总表、银行催收记录、银行审核明细表。经庭审查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常兴修申请办理上海浦发银行信用卡,其办理的《上海浦发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以下内容:“上海浦发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海浦发银行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自愿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约:……第三条对账单和还款……4.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乙方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货款额还款方式。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首月最低还款额比例为10%。7.乙方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其信用卡账户日为准,乙方在甲方开设多个信用卡账户的,某一账户的溢缴款不能自动用于抵偿另一账户所欠款项。甲方收到乙方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账户状态正常或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已计入账单的欠款优先未计入账单的欠款冲还……第四条利息和收费1.除非另有约定,甲方对乙方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2.乙方非现金透支交易自记账日起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除非另有约定,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的偿还当期对账单的全部款项的,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如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以前收到乙方根据账户对账单中所规定的当期余额的全部还款,乙方须支付全部非现金透支款项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每日0.05%的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或允许的该等其他利率支付的利息。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计算,按月计收复利,年利率以日利率乘以当年实际天数计算。3.乙方还款未达到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约定的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滞纳金。4.乙方可在甲方核定的取现额度内使用信用卡预借现金功能,在境内外预借现金须执行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甲方记账日起规定利率给付的利息,同时按照收费标准支付手续费。5.乙方超过甲方核准的授信额度使用信用卡,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超过授信额度期间所有透支欠款按甲方相关规定计收的利息和费用。如乙方超过甲方核准的授信额度使用信用卡,应支付超出授信额度部分5%的超限费。如乙方在临时调高授信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超额部分欠款,或因甲方收取利息、费用等原因导致超过授信额度的,均属于超过授信额度使用信用卡。6.乙方使用信用卡需按甲方对外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包括年费、入伙费、工本费、会员费、挂失费、补换卡费、调阅签购单手续费、外币兑换手续费等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相关费用由甲方直接借记至乙方信用卡账户……。”常兴修在上海浦发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上签名确认,并写明“我已阅读申请材料,知晓本信用卡信息,愿遵守领用合约及申请表所列全部条款。” 上海浦发银行济南分行核准后向常兴修发放了卡号为x、x和x的信用卡;其中卡号x、x共用一个信用额度,登记在账户x下。常兴修使用上述信用卡后期出现逾期还款情形。截至2018年7月24日,常兴修拖欠账户x下的信用卡本金190088.16元、利息24211.94元、手续费373.82元、违约金15540.21元。截至2018年7月24日,常兴修拖欠卡号为x的信用卡本金7295.76元、利息676.55元、违约金67.28元。

本院认为,常兴修向上海浦发银行济南分行申办信用卡,经上海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同意后下发涉案信用卡,双方形成信用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常兴修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上海浦发银行济南分行有权向常兴修追偿。上海浦发银行济南分行要求常兴修偿还信用卡本息和手续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合约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上海浦发银行济南分行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未约定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且上海浦发银行济南分行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对于违约金做出了约定,故对该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海浦发银行济南分行要求按领用合约约定继续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本院认为,关于逾期利息可以按照领用合约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继续计算,关于违约金的主张,因合约中没有约定,故对其要求继续计算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兴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197383.92元(账户x下的信用卡本金190088.16元、卡号为x的信用卡本金7295.76元); 二、被告常兴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利息24888.49元(截至2018年7月24日,账户x下的信用卡利息24211.94元、卡号为x的信用卡利息676.55元); 三、被告常兴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逾期利息(账户x下的逾期利息以190088.16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卡号为x的信用卡逾期利息以7295.76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四、被告常兴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账户x下的手续费373.82元; 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4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负担234元,被告常兴修负担4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静

人民陪审员  张福英

人民陪审员  董 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