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802民初9441号
原告:陈钢,男,195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机慧,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小艳,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沈在锋,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厦门银行龙岩分行部门经理,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黄顺珍,女,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兴业银行龙岩分行部门总监,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陈钢与被告沈在锋、黄顺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陈钢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曹佩辉负担。
审判员 卢 伟 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珺滢(代) PAGE 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