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民初91号
原告:某某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海英,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房莉,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瑞阳大道世博华城。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自行协商,纠纷已得到解决,为此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销售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57元减半收取7028.5元,由原告某某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销售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