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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执29号

梁春红、吴思、吴宗盛与王国强、司德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1-1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春红;吴思;吴宗盛;王国强;司德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执29号申请执行人梁春红,女,汉族,1963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申请执行人吴思,女,汉族,1988年1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梁春红之女。申请执行人吴宗盛,男,汉族,2008年8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梁春红之子。被执行人王国强,男,汉族,1971年3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司德海,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终128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梁春红、吴思、吴宗盛与王国强、司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国强、司德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国强、司德海银行存款3320万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应其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琳璘

审判员  谭清华

审判员  程自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韦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