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执29号申请执行人梁春红,女,汉族,1963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申请执行人吴思,女,汉族,1988年1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梁春红之女。申请执行人吴宗盛,男,汉族,2008年8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梁春红之子。被执行人王国强,男,汉族,1971年3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司德海,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终128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梁春红、吴思、吴宗盛与王国强、司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国强、司德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国强、司德海银行存款3320万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应其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琳璘
审判员 谭清华
审判员 程自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韦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