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91民初29号
原告:董志强,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张礼红,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王玉霞,女,成年,住泰安高新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望岳东路中兴时代大厦**。
负责人:马洪涛。 原告董志强诉被告张礼红、王玉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董志强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志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770元,由原告董志强负担。
审判员 孟宪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