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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8民初18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与任焕华、王兆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任焕华;王兆荣;刘本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8民初184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邱柏陶,行长。 住址:蒙阴县叠翠路15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梅,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该银行职工,住山东省蒙阴县。

被告:任焕华,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

被告:王兆荣,女,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

被告:刘本田,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蒙山去蒙景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与被告任焕华、王兆荣、刘本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马 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