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81执313号
申请执行人:周罕丹,女,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被执行人:陈根法,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周罕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481民特2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陈根法在(2019)浙0481执31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根法存款人民币16362元(其中借款本金16000元、支付利息36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申请费14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晓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施 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