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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481执313号

周罕丹、陈根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周罕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81执313号

申请执行人:周罕丹,女,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被执行人:陈根法,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周罕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481民特2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陈根法在(2019)浙0481执31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根法存款人民币16362元(其中借款本金16000元、支付利息36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申请费14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晓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施 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