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42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鸿,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禄才,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被执行人: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
法定代表人:张蓉。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蓉、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第12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禄才、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王禄才名下位于南宁市XX区XX路XX-X号XX中XX园XX号楼X-X号不动产(查封期限:自2018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7日止);查封被执行人王禄才名下位于南宁市XX区XX大道XXX号XX园XX阁X号的不动产(查封期限:自2018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7日止);查封被执行人王禄才名下车牌号桂A×××××嘉恒览胜牌小汽车、桂A×××××德宝塞纳3456CC多功能乘用车壹辆(查封期限:自2018年10月27日至2020年10月26日止),由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王禄才于2018年11月23日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故对被执行人王禄才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调查手段和查控措施,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等情况,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生产经营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完全实现本案债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齐 泉
审判员 黄 健
审判员 骆巧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