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刑更58号报请机关河北省衡水监狱。罪犯尹德森,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河北省冀州区人,汉族,初中文化。2017年6月1日入河北省衡水监狱服刑。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冀1181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德森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刑期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21年5月7日止)。原判认定其有立功情节。现河北省衡水监狱以(2018)冀衡狱减字第398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1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8〕1537号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表现考核获表扬二次。无违法违纪情况。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复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其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尹德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次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20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荀丽娟
审判员 贡文忠
审判员 杨 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