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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4诉前保10号

姜凤英、张业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姜凤英;张业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4诉前保10号

申请人:姜凤英,女,194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博山区。

被

申请人:张业家,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博山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姜凤英诉被申请人张业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鲁C×××××号小型轿车一辆(价值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鲁C×××××号小型轿车一辆(价值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刚

书记员房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