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5民初8号
原告:王在勇,男,1971年07月0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
被告:张力胜,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原告王在勇与被告张力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02日立案。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按自动撤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在勇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曲海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