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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25民初8号

王在勇与张力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1-23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在勇;张力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5民初8号

原告:王在勇,男,1971年07月0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

被告:张力胜,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原告王在勇与被告张力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02日立案。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按自动撤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在勇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曲海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