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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2民初512号

(2019)内0422民初512号沈志文诉邱淑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2-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沈志文;邱淑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422民初512号

原告:沈志文,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邱淑芳,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沈志文与被告邱淑芳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沈志文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沈志文负担。

审 判 长  李树岭

人民陪审员  刘广琢

人民陪审员  娄志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