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422民初512号
原告:沈志文,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邱淑芳,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沈志文与被告邱淑芳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沈志文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沈志文负担。
审 判 长 李树岭
人民陪审员 刘广琢
人民陪审员 娄志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