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881执98号
申请执行人:白晓艳,住洮南市。
被执行人:刘龙,住洮南市。 申请执行人白晓艳与被执行人刘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8)吉0881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晓艳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龙给付农药款11257元并承担诉讼费1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于2019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并责令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 后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交付申请执行人1万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一个月内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五项、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吉0881执9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梁文波
审判员 李 晖
审判员 金安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