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30民初3号
原告:尹某,女,199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告:张某,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原告尹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尹某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杨茂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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