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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30民初3号

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尹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30民初3号

原告:尹某,女,199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告:张某,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原告尹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尹某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杨茂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潇

书记员程孟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