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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23执恢60号

李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3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南蒲区。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万冢镇汤岭村委。李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终结本院(2018)豫1723执恢6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国勇

审判员  李 峰

审判员  刘 晓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安华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