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3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南蒲区。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万冢镇汤岭村委。李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终结本院(2018)豫1723执恢6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国勇
审判员 李 峰
审判员 刘 晓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安华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