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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民终1767号

邹媚、李超、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7-07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合伙企业纠纷
当事人
邹媚;李超;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民终176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邹媚,女,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高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超,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现住郑州市高新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芹,河南中赢旗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

第三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旱西关街26号旱西关街38商住楼401房。

法定代表人:郭长林。 上诉人邹媚与被上诉人李超、一审第三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初5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媚以与被上诉人李超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邹媚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初530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邹媚撤回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3800元,减半收取71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3800元,减半收取71900元,均由邹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长涛

审判员  孙艳梅

审判员  刘宇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