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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02民初359号

焦作市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现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焦作市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现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02民初359号

原告:焦作市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美中城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范云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娜,女,该单位员工。

被告:刘现民,男,35岁,汉族,住焦作市。

原告焦作市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现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焦作市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焦作市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苗滋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玲莉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