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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981执1240号之二

何玉军、赵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2-15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玉军;赵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981执12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何玉军,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现住玉门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赵蓉,女,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现住玉门市新市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玉军与被执行人赵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0981民初118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70775元,并承担执行费962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履行5000元后,主动与申请人协商,,双方就余款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蓉保证从2019年2月开始,每月月底前履行2000元,并于2020年8月30日前将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何玉军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8)甘0981执1240号案件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但应扣除已履行的部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王宝军

审判员 王天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晶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