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1080号
原告:东莞市方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桥头镇李屋村李朗路83号。
法定代表人:张凤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如孟,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华玉,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福建省世新工程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维斯财富中心810。
法定代表人:王坤辉。本院审理原告东莞市方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世新工程营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东莞市方程建材有限公司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方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丽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金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