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1202执1114号之二 申请柳州市银鑫建材厂,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县利国路。 投资人黄焕飚,该厂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人刘跃胜,该厂职工。 被执行人尹发宏,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银鑫建材厂与被执行人尹发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5日作出的(2018)桂12民终42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尹发宏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银鑫建材厂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尹发宏给付工程款5万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71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银鑫建材厂与被执行人尹发宏于2019年1月1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人柳州市银鑫建材厂同意被执行人尹发宏当日给付工程款1万元(汇入法院一张一账户),于2019年3月底给付2万元,余下的20713元(含案件受理费713元),于2019年5月底还清。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尹发宏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需要长期履行,属于当事人的私权自治,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尊重。据此,本案目前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案件的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如被执行人一方不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或者有其他条件成就符合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持本裁定和原据以执行的生效调解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桂1202执111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韦宝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韦德思
书 记 员 陆 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