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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721民初40号

张宝华与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0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宝华;付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内0721民初40号

原告:张宝华,女,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付艳,女,1978年2月11日出生,鄂温克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张宝华与被告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宝华、被告付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宝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本金20,000元;2、判决被告偿还利息11,200元(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18年7月9日),以后的利息计算至本金20,000元全部付清之日止;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月利率20‰,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此款到期后,被告分四次给付利息,截止到2016年3月8日的利息已付清。尾欠本金及利息,被告至今未能给付。付艳承认张宝华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付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宝华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1,200元,并按月利率20‰,自2018年7月10日起支付利息至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已预收29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被告付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春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山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