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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9民初335号之一

张强与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强;郭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9民初335号之一

原告:张强,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女,汉族,1982年2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郭斌,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原告张强与被告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176240.61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斌已于2018年12月26日死亡,其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希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腾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