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初294号
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洪伟,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伊,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水中南投资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五洲国际商贸城专业市场综合楼洲大厦)4-2。
法定代表人:曹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令狐兴中,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皓东,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
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赤水中南投资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255460.6元,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减半收取计127730.3元,由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伍 静
审判员 罗 二
审判员 何陆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饶 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