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桂0821刑初2号

刘立坤、黄绪金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刘立坤;黄绪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821刑初2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立坤,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绪金,男,199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8]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立坤、黄绪金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远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立坤、黄绪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立坤、黄绪金伙同李世添(另案处理)持砍刀在平南县XX酒吧前门及左侧停车处将被害人卢某1、卢某2、王某、郑某砍伤,并将被害人麦某车牌号为粤X×××××小车的车窗玻璃砸烂。 经鉴定,王某、卢某2的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卢某1、郑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麦某被砸烂的车窗玻璃价值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立坤、黄绪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调取证据清单、病历材料、本院(2015)平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平南县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证人冯某的证言,被害人卢某1、卢某2、王某、郑某、麦某的陈述,同案人李世添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监控视频截图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立坤、黄绪金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立坤、黄绪金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立坤、黄绪金均积极实施持械追砍被害人或打砸车辆的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立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立坤、黄绪金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立坤、黄绪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立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止。) 二、被告人黄绪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陈燕霞

人民陪审员  莫艺萍

人民陪审员  张忠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韦雨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