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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1民初363号

李单啟与马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单啟;马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1621民初363号

原告:李单啟(又名李启),男,回族,1987年11月16日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水舟,扶沟县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马暖,女,回族,1962年12月9日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原告李单啟与被告马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李单啟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3日,被告收到原告现金120000元,承诺给原告一部分利息,但原告至今未收到任何利息。在原告和母亲的多次催要下,2016年8月22日返还原告20000元,2017年10月16日返还20000元,余下的80000元,2018年10月份原告催被告还款时,被告告诉原告,所欠的80000元借款,只承认再给20000元后,下欠60000元不愿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马暖欠原告李单啟80000元,马暖自愿当庭偿还李单啟20000元,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李单啟20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李单啟2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李单啟20000元;原告表示同意。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李单啟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红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锦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