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3刑更54号罪犯刘顺雨,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川1025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顺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30年7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9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以罪犯刘顺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减刑建议。检察机关对此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顺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原判罚金2万元已执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以及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顺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顺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30年1月3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家玉
审 判 员 王爔聆
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