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新0103民初8294号
原告:新疆青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
法定代表人:王新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乐,新疆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春,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新疆青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务,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黄光辉,男,1959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原告新疆青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光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新疆青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青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青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青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振 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古丽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