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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21民初123号

文水县汇贤钢材经营部与郭新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山西省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文水县汇贤钢材经营部;郭新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1121民初123号

原告:文水县汇贤钢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文水县凤城镇岳村。经营者:王龙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荣,山西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香香,山西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新泉,成年。

原告文水县汇贤钢材经营部与被告郭新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文水县汇贤钢材经营部于2019年1月18日以双方已经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水县汇贤钢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8元,由原告文水县汇贤钢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孟维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