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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623民初14号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燕平、陈丽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燕平;陈丽婧;陈建辉;李燕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623民初14号

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490208911U。

法定代表人:何清忠,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煌,男,系该联社的员工。

被告:李燕平,男,1982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被告:陈丽婧,女,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被告:陈建辉,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被告:李燕惠,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漳浦信用联社)与被告李燕平、陈丽婧、陈建辉、李燕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漳浦信用联社的诉讼代理人陈永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燕平、陈丽婧、陈建辉、李燕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漳浦信用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燕平、陈丽婧归还借款本金395000元及利息58109.52元(截至2018年8月12日),本息合计453109.52元,并支付从2018年8月13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2.290625‰计算的利息:2.陈建辉、李燕惠对上述债务负抵押担保责任;3.判令漳浦信用联社对址在漳浦县证号为浦国用(2012)字第066号的土地使用权及浦房权证漳浦字第××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4日,李燕平因养猪资金转贷需要,与漳浦信用联社签订《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自2016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13日止,由贷款人在最高贷款本金余额39.5万元内对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若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若未按期付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本次贷款期限为2016年11月14日至2017年11月13日,约定月利率为7.50375‰。陈建辉、李燕惠与漳浦信用联社签订《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以其夫妻共有的址在漳浦县,证号为浦国用(2012)字第066号的土地使用权及浦房权证漳浦字第××号的房产作为本次贷款的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该笔贷款发生在李燕平与陈丽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夫妻共同签订贷款有关材料,属夫妻共同债务,陈丽婧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期满后,李燕平未依约支付本息,截至2018年8月12日,尚欠贷款本金395000元、利息58109.52元,本息合计453109.52元。 李燕平、陈丽婧、陈建辉、李燕惠均未作答辩。 漳浦信用联社围绕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结婚证复印件、借款借据、抵押人声明、房地产抵押物清单、浦房权证漳浦字第××号、浦国用(2012)第06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漳浦县房地产抵押登记书、浦房抵字第2016-2023号房屋他项权证、普通贷款账户交易明细查询登记簿、普通贷款单户和批量利息试算登记簿等证据佐证其主张。李燕平、陈丽婧、陈建辉、李燕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放弃对上述证据质证和异议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与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4日,李燕平、李燕惠与漳浦信用联社签订《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2016-09-001,约定自2016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13日止,由漳浦信用联社在最高贷款本金余额39.5万元内,对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借款用途为养猪转贷。每笔借款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本合同项下借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贷款利率按固定利率,即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7%,执行一年期月利率7.50375‰)。若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借款人未按期付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李燕惠自愿以其单独所有的址在漳浦县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浦房权证漳浦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浦国用(2012)第066号]作为本次贷款的抵押物,并于当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浦房抵字第2016-2023号房屋浦他项证),抵押日期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抵押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39.5万元,抵押物评估价值为57万元,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2016年11月14日,漳浦信用联社依约向李燕平发放了39.5万元贷款。李燕平在借款借据签名并捺印,确认本次借款期限为2016年11月14日至2017年11月13日,月利率为7.50375‰。借款期满后,李燕平未依约还本付息。经结算,李燕平尚欠贷款本金39.5万元及截至2018年8月12日止的利息58109.52元和此后利息未能偿还。 另查明,李燕平与陈丽婧于2011年5月13日办理登记结婚,办理本案讼争贷款时,陈丽婧提供了其为持证人的结婚证复印件,并在该复印件上签名。陈建辉与李燕惠于2015年3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

本院认为,漳浦信用联社与李燕平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漳浦信用联社依约向李燕平发放贷款,李燕平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规定,漳浦信用联社有权按《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李燕平归还贷款本金,并按逾期利率主张逾期利息。李燕惠以其单独所有的财产即址在漳浦县的房地产[浦房权证漳浦字第××号、浦国用(2012)第066号]作为本案讼争贷款的抵押物,并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漳浦信用联社对上述房地产享有抵押权,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漳浦信用联社请求判令陈丽婧对本案讼争李燕平的贷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主张,因贷款发放时,陈丽婧提供了其为持证人的结婚证复印件并签名确认,视为其知悉贷款情况,且该贷款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贷款用途为养猪转贷,该贷款属夫妻共同债务,陈丽婧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对漳浦信用联社的上述诉讼主张予以支持。漳浦信用联社请求陈建辉负抵押担保责任,因李燕平提供抵押担保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该抵押房产为抵押人李燕惠单独所有,漳浦信用联社请求陈建辉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李燕平、陈丽婧、陈建辉、李燕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漳浦信用联社请求判令李燕平、陈丽婧归还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对李燕惠抵押的址在漳浦县的房地产[浦房权证漳浦字第××号、浦国用(2012)第066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基于本院上述分析理由,予以支持;请求陈建辉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李燕平、陈丽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395000元及截至2018年8月12日止的利息58109.52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2.290625‰计算的利息; 二、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李燕惠抵押的址在漳浦县的房地产[浦房权证漳浦字第××号、浦国用(2012)第066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驳回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97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4048.50元,由李燕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合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莉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