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02民初555号 原 告
原告:杨军营,男,汉族,1970年3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大许寨乡四柳树行政村四柳树村。 被 告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解放大道南317号惠民馨苑沿街商业B区103、104室。
负责人:李花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静,该公司员工。 案 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营运损失费6234元、交通费241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赔偿事项 营运损失3000元(500元/天×6天),系财产损失,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杨军营财产损失2000元,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杨军营财产损失1000元。 原告杨军营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杨军营财产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杨军营财产损失1000元; 二、驳回原告杨军营其他及过高部分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军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海军 二O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