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22民初5067号
原告:田树成,男,住农安县。
被告:王显军,男,住农安县。
原告田树成与被告王显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田树成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树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树成撤诉。案件受理费4489元,减半收取计2244.50元,由原告田树成负担。
审判员 王晓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少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