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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22民初5067号

田树成与王显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树成;王显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22民初5067号

原告:田树成,男,住农安县。

被告:王显军,男,住农安县。

原告田树成与被告王显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田树成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树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树成撤诉。案件受理费4489元,减半收取计2244.50元,由原告田树成负担。

审判员  王晓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少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