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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异18号

马玉结、林某1、林某2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8-1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马玉结;林某1;林某2;林劲元;陈铭忠;林永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执异18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马玉结,女,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林某1,女,200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理人:罗某,系其母亲。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林某2,男,201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理人:罗某,系其母亲。 上述异议人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淑艳,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异议人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濠,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申请执行人:林劲元,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申请执行人:陈铭忠,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林永明,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本院在执行(2018)粤0606执6845号申请执行人林永明与被执行人新余市光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马玉结、林某1、林某2对本院拟将该案受偿款项297787.91元转为(2018)粤0606执9271号与(2018)粤0606执12542号案的执行款有异议,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马玉结、林某1、林某2称,原告林永明与新余市光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6)粤0606民初588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林永明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粤0606执6845号。该案执行过程中,新余市光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将相应款项转入法院账户内,法院以林永明为(2018)粤0606执9271号、(2018)粤0606执1254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为由,扣留了上述全部赔偿款。该款项中包括林永明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123230.88元,且林永明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因此,请求法院将(2018)粤0606执6845号执行款中属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123230.88元立即支付给各被抚养人。 本院经审查查明,林永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新余市光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6)粤0606民初5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向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53605.9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向原告林永明赔偿68394.0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向原告林永明赔偿270000元;被告新余市光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原告林永明赔偿281401.36元。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向原告林永明支付了上述赔偿款。因被告新余市光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林永明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粤0606执6845号。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新余市光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将上述赔偿款项转入本院账户内,本院在扣缴执行款4366.82元后,余款297787.91元分配给申请执行人林永明。后本院以林永明为(2018)粤0606执9271号、(2018)粤0606执1254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为由,扣留了上述赔偿款297787.91元,拟用于清偿林永明的债务。异议人马玉结、林某1、林某2以该赔偿款中包括林永明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123230.88元为由,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另查,林永明为(2018)粤0606执9271号与(2018)粤0606执1254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马玉结为林永明母亲,林某1、林某2为林永明子女。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但是,(2016)粤0606民初5880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补偿林永明因伤残导致劳动能力丧失部分的费用,与前述司法解释所指向的生活费并不等同。而且,本案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已向原告林永明支付赔偿款共338394.04元,该赔偿款项远超过异议人提出的被抚养人的生活费123230.88元。且林永明作为(2018)粤0606执9271号与(2018)粤0606执1254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其有义务向权利人履行债务。因此,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马玉结、林某1、林某2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福增

人民陪审员  冯文君

人民陪审员  廖金满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俞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