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3执3358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日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茶花路**。
法定代表人:邵康成。
委托代理人:罗进辉,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义辉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大朗村大朗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黄秀凤。
被执行人:赵义军,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黎川县。 申请执行人温州日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义辉皮革有限公司、赵义军应连带清偿申请执行人1198431.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广州市义辉皮革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赵义军有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赵义军名下下列银行账户:1.中国银行7393××××5167CNY0账户;2.中国银行6431××××7796CNY0账户,划拨了被执行人赵义军银行存款23336.47元。 本院扣除本案诉讼费15586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7750.47元。截至2019年1月17日,被执行人广州市义辉皮革有限公司、赵义军应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1190681.03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执行费14384.32元。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潘珏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