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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302民初4563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钟娇娇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钟娇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302民初4563号之一申请保全人:李伟,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被保全人:庞月群,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保全人:钟娇娇,女,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李伟与被保全人庞月群、钟娇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李伟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被保全人庞月群、钟娇娇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庞月群、钟娇娇已履行付款义务,李伟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庞月群、钟娇娇名下20000元存款的冻结。

审 判 员  高凤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王小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