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302民初4563号之一申请保全人:李伟,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被保全人:庞月群,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保全人:钟娇娇,女,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李伟与被保全人庞月群、钟娇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李伟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被保全人庞月群、钟娇娇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庞月群、钟娇娇已履行付款义务,李伟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庞月群、钟娇娇名下20000元存款的冻结。
审 判 员 高凤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王小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