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02民初419号
原告:河南鼎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2164849D。
法定代表人:段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爱芹,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好民,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鹏举,男,汉族,1984年2月19日生,住平顶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鼎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鹏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鼎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鼎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河南鼎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鼎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少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 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