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执保69号之一
申请人:高新生,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
申请人:高先永,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新生与被申请人高先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9)鲁0306民初156号民事裁定书,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高新生申请的财产保全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爱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昱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