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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民终190号

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瞿家屯村委会、洛阳爱新商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瞿家屯村委会;洛阳爱新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明鸿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贾松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瞿家屯村委会,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瞿家屯村。

负责人:王喜全,主任。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爱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长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新泽,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明鸿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辛店镇徐家营村1排9号。

负责人:王小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松娇,女,汉族,1975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上诉人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瞿家屯村委会、洛阳爱新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明鸿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贾松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3民初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瞿家屯村委会、洛阳爱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依照法律规定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瞿家屯村委会、洛阳爱新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瞿家屯村委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瞿家屯村委会负担。准许洛阳爱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洛阳爱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亚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