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781民初271号
申请人:何玉宏,男,199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户籍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道县,现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
申请人:蒋仁军,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户籍住址安徽省霍邱县。
被
申请人:阳春市国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春湾镇迎宾小区****。
法定代表人:蒋崇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新路与东滨路交汇处阳光TDI大厦**(**)******iv>
负责人:曾彗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玉宏诉被告蒋仁军、阳春市国威运输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何玉宏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蒋仁军驾驶的粤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B×××××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一辆进行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玉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蒋仁军驾驶的粤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B×××××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两年。扣押期间由阳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代为保管。 申请人何玉宏申请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扣押的法律后果。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解除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哺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