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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03执283号

李XX与印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8-26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XX;印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103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XX年XX月XX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住贵州省金沙县XXXX。

被执行人:印XX,女,19XX年XX月XX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住贵州省金沙县XXXX。本院根据已生效的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3民初942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本院在执行李XX与印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印XX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115万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印XX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