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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24执98号

唐国义、刘来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鄢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国义;刘来武;郑占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24执98号

申请执行人:唐国义,男,汉族,1979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刘来武,男,汉族,1978年5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郑占勋,男,汉族,1975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的(2017)豫1024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来武、郑占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来武、郑占勋的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协助执行法律文书)。

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来武、郑占勋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军

审判员  程松峰

审判员  陈艳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