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24执98号
申请执行人:唐国义,男,汉族,1979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刘来武,男,汉族,1978年5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郑占勋,男,汉族,1975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的(2017)豫1024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来武、郑占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来武、郑占勋的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协助执行法律文书)。
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来武、郑占勋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军
审判员 程松峰
审判员 陈艳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