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民初1912号
申请人:佛山市金穗盈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金澜南路石头段佛山市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第14座首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58319656D。
法定代表人:陈树鉴。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燕萍,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德国,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佛山市百盛恒利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高明大道西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065140426R。
法定代表人:陈树鉴。
被
申请人:佛山市炬晟金属焊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下柏第三工业区兴发路16号李浩新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792333416。
法定代表人:蔡基文。
被
申请人:蔡基文,男,汉族,1969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 申请人佛山市金穗盈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炬晟金属焊管科技有限公司、蔡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炬晟金属焊管科技有限公司、蔡基文的财产在价值20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佛山市百盛恒利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高明大道西89号(宿舍)的房产(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金穗盈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佛山市炬晟金属焊管科技有限公司、蔡基文的财产在价值2000000元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佛山市百盛恒利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高明大道西89号(宿舍)的房产(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咏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