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2执3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余汪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琪,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程爱秀,女,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盛况,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黄屹,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张秀玲,女,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杨勇,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吴敏,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严颜齐,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朱凤燕,女,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琪、程爱秀、盛况、黄屹、张秀玲、杨勇、吴敏、严颜齐、朱凤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8)皖0822民初23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4日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列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列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黄屹银行存款1353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纳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丽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