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皖0881执26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桐城市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铮、桐城市健民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叶铮、桐城市健民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2017)皖0881民初381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确定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06170.00元(不含执行费)及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叶铮,男,1990年3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90××××××××;桐城市健民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93780-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两年。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