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14民终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
负责人:陈增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秉昆,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文龙。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文龙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中县人民法院(2018)辽142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564元,减半收取228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承担;退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2282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明航
审判员 宋冬梅
审判员 周 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欣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