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5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活跃生龙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新凤祥大街****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崇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立挺,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映珊,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东方岩土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江南西紫金大街**
法定代表人:徐醒忠,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跃龙工业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同庆路同庆二街**/div>
法定代表人:苏光明,职务经理。 权利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新路支行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5)海经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欠款本金及利息等费用。本院于1995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1995)海法经执字第215号。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1998年12月1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广州市活跃生龙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裁定,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现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活跃生龙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属于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0105执恢28号【(1995)海法经执字第215号、(2017)粤0105执恢22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润兰
审判员 黄继锋
审判员 杨 曼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官芸芸 谢敏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