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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404民初6201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严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严某;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404民初6201号

原告:刘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某(系原告母亲),女

被告:严某,男

被告:袁某,女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严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袁某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原告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某,被告严某、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地板、墙纸、房屋维修等损失16355.8元;2.被告赔偿607室房屋维修费1300元;3.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常州市钟楼区璞丽湾花园1幢707室的(以下简称“707室”)所有权人,被告系楼上即璞丽湾花园1幢807室的(以下简称“807室”)的所有权人。2018年7月19日,原告楼下的607室户主发现其墙顶渗漏滴水,便反映到物业,后物业打电话通知了原告,原告立即赶到现场。因原告的707室并不住人,且电源、水源均为关闭状态,后经原告多次请专业人员查找漏水问题,才发现是被告807室家中空调外机在开机时冷凝水滴落导致707室及607室受损。为防止渗水面积扩大及避免邻里矛盾激化,原告先行垫付了财产损害赔偿金1000元给607室户主用于房屋漏水维修,剩余的300元待法院判决后再支付。现原告家中卧室和过道地板及墙面、墙纸长毛、发霉、发泡,且地板受潮严重。原告为此多次打电话及发短信给被告,被告只说空调冷凝水今后不会漏水了,已经叫人弄好了,但却对原告的损失赔偿拒不认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严某、袁某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理,7月19日607室户主说家中漏水,便找到物业,而707室户主当时不在家,物业工作人员便打电话问被告家中有无漏水,被告看了确认家中没有漏水,然后物业工作人员第二天就到被告家确认,没有发现任何漏水情况,且放置空调的平台也是干的,但是反观607室漏水严重,物业工作人员便到707室察看,发现707室的水深没过脚背,这说明707室积水严重,才造成了607室的漏水。原告母亲后于7月21日找到被告,而她确认被告家的地面是干的,她当时也认为是物业的责任,她发给被告的信息是之后才发的。7月25日原告母亲又到被告家,那时候她自称楼下的管道修好了,想到被告家看看707室的管道疏通了没有,当时还浇了两桶水试水,如果被告家漏水,那当时原告家中也会看到被告家管道漏水的情况,而她却在8月10日才发信息给被告,说被告家漏水,考虑到原告在事后才告诉被告有漏水问题,这也是存在疑问的地方。2、原告提供的照片中受损的部分都是地板和墙体的下半部分,正常情况下楼上的漏水应该是沿着楼顶板往下漏水,而不会滴到原告房屋的地板上。3、自始至终被告的房屋都没有漏水的情况发生,而且也没有任何管道和防水的维修,为什么原告707室自家修好后就没有问题了,这个责任应该是由原告承担。4、整个8月份都没有漏水的情况,这其中的责任是由于原告的原因,被告认为这是因为原告修好了之后才不漏水的。5、从被告用水的位置来看,这是小孩的房间(即负一楼),而平时的生活用水都不会从这里走。6、从用电量上看,被告807室在2018年5、6月和7、8月的电费仅相差13元,而7月的时候被告并没有开空调,因为这是小孩的房间。7、空调下方的平台上是有排水口(地漏)的,有排水口的地方被告是可以正常排水的,被告并没有错。8、为什么原告707室的房屋漏水已经那么严重,却要等到607室户主说漏水后才发觉,难道原告平时不需要去查看自己的房屋吗?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707室房屋不动产权证、707室受损情况照片、原告向607室户主支付款项的收条、原告自行制作的财产损害赔偿清单、707室自来水用水情况及水表照片、天然气、电量使用数据及用电发票、从607室家中拍摄的空调外机平台处落水管的照片、原告母亲发给被告严某的短信、从原告家中空调外机平台处拍摄的照片、2018年7月常州天气预报资料、12349服务记录,原告另申请了607室户主阳伟到庭作证。 两被告则提交了:被告807室房屋不动产权证、被告家中阳台照片若干、客户意见跟踪表照片、被告807室房屋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的电费票据。 本院则出示了涉案的璞丽湾花园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杨志明的谈话笔录,同时出示了本院前往璞丽湾花园小区物业部门进行调查的工作记载。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707室房屋产权人,两被告系807室房屋产权人。2018年7月19日,607室户主阳伟发现其家中屋顶渗水,阳伟后通知了物业工作人员,物业工作人员和原告母亲后撬开了707室走道处的地板,发现地板下面有一层水,之后又发现在707室放置空调外机的平台(以下简称“空调外机平台”)上有约2公分的积水,而该平台上方则为807室空调外机平台地漏的下水管,该下水管的检修口(即弯管处的连接口)在慢慢往下滴水。后维修人员将707室空调外机平台的地漏下水管进行了疏通,并将下水管的检修口进行了更换。物业工作人员在一周后前往被告807室家中查看,发现807室与707室相邻的负一楼空调外机平台上是干燥的,平台上有地漏,连接地漏的落水管及落水管的检修口在707室平台上方,从807室无法查看到该检修口。此外,807室的空调外机是平放在平台地面上的,而空调外机的排水管则是插在主落水管上的,没有放置在地漏中。原告母亲曾于2018年8月10日发信息给被告严某,告知其707室空调落水管不漏了,但主落水管周边渗水严重。事发后,原告还向607室户主支付了1000元的赔偿金作为607室漏水的损失赔偿。 原告事发前未在707室房屋中居住,且事发前几个月707室也未产生水电费。两被告的807室房屋2018年4月至5月产生的电费为97元,而6月至7月产生的电费为110元。此外,常州市2018年7月10日至7月19日的日平均温度为27度至36度。 本院前往事发小区物业部门进行了调查,物业工作人员告知本院,607室、707室、807室的空调外机平台上都有地漏,而地漏下方均有落水管,落水管的弯管处都有检修口,上述地漏、落水管及检修口都是原来开发商所建造,与户主无关。 庭审中,原告明确不要求对本案707室漏水原因及其损失进行鉴定,也不要求追究物业及开发商的责任。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虽原告主张其损失系被告807室空调外机冷凝水滴落至707室平台,后由平台漫至707室室内,致使707室及607室受损,但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亦未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且即使如原告所称系被告807室空调外机冷凝水通过地漏落水管滴落至707室平台,但该平台处的地漏、连接地漏的落水管及落水管检修口均为开发商之前所建造,与被告无关,而被告通过地漏排放空调外机冷凝水亦无过错(地漏本身就是用于排水),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1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张 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包凌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