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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4执2833号之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刘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刘芳;范利强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4执28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王鼎国际大厦。负责人史宏,行长。

被执行人:刘芳,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范利强,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在执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刘芳、范利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0月28日以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于2018年10月3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9年1月18日,将被执行人刘芳、范利强纳入失信人名单;4、2018年10月30日制作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刘芳、范利强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5、于2019年1月5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刘芳名下登记豫A×××**号车辆并查封,但该车辆未找到;6、2019年1月9日,在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其不动产信息,经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7、2019年1月1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刘芳、范利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松林

审判员  刘明波

审判员  陈瑞甫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现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