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鄂0683行初2号原告枣阳金利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阳市。法定代表人杨桂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奇先,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枣阳市。法定代表人杨帆,该局负责人。
原告枣阳金利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枣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不服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受理,在审理期间,原告枣阳金利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提出申请,主动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枣阳金利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阳金利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枣阳金利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耿道军
审判员 王建华
审判员 李顺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