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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4财保6号

武汉开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安德广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武汉开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安德广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4财保6号

申请人:武汉开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镇滨江路**。

法定代表人:刘显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慧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恒,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湖北安德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东方御景**第****

法定代表人:程新农,该公司执董事长。申请人武汉开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安德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万元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10931053900615250283)并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开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湖北安德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等)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予以冻结。期限壹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开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汪建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诗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