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0103民初776号
原告:田文森,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李明,女,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新疆青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文森与被告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文森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文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文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预交),由原告田文森负担。
审判员 梁 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晨晨 关注公众号“”